| 四、互联审批的程序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办营业执照或申请变更登记时,首先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工商局设立的办照大厅,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工商所递交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相关登记表册并按要求填写。
(二)工商部门办照人员对申请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初审,凡涉及需经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办理许可证或签署意见的,分别不同项目逐一列出,分别填写互联审批通知书,告之相关部门审批事宜,通知书可由工商部门直接邮寄、传真、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直接由申请人分别送达。
(三)相关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互相审批通知后,在期限内同步对企业或个体户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堪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时限内反馈给工商部门,工商局据此依法作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的结论。符合条件的一次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之申请人,并说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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