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审批须知
  一、互联审批的概念

  登记注册“互联审批”,是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的一项工作制度。

   二、互联审批的基本原则

  “互联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三、互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办营业执照或变更生产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经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均实行“互联审批”制。

  四、互联审批的程序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办营业执照或申请变更登记时,首先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工商局设立的办照大厅,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工商所递交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相关登记表册并按要求填写。
  (二)工商部门办照人员对申请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初审,凡涉及需经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办理许可证或签署意见的,分别不同项目逐一列出,分别填写互联审批通知书,告之相关部门审批事宜,通知书可由工商部门直接邮寄、传真、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直接由申请人分别送达。
  (三)相关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互相审批通知后,在期限内同步对企业或个体户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堪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时限内反馈给工商部门,工商局据此依法作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的结论。符合条件的一次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之申请人,并说明其理由。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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