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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审批、发照4个步骤。 1.申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
(3)与帮手、学徒签订的书面合同;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非自有房提供产权单位证明和承租协议);
(5)从事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学徒、帮手的保险凭证。
(6)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7)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8)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齐全后,登记主管机关查验有关证明,手续完备的,发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手续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办。
3.审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其从业人员、字号名称、场地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详细填写《开业调查报告》,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4.发照。对核准开业的,由县级工商局分别发给下列执照:(1)经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核发《营业执照》正、副本;(2)经营期限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核发《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并在执照的右上角加盖"临时"戳记。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填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个字[1988]第4号)的规定,营业执照填写字迹要清晰,各项内容要准确无误。其中,负责人栏个人经营的,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填写家庭成员中主要经营者姓名;个人合伙,填写合伙人共同推举的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个人合伙填写"个人合伙"。其他项目的填写必须与核准的登记内容一致。营业执照一律打印。
二、变更登记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写明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内容,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准予变更的,收回旧执照,换发新执照。发证日期后加"换"字。

三、重新登记程序

    重新登记按开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期满后继续经营的,可持原执照和有关证件申请换发新执照。其档案中有关证件继续有效的,则不必再重新提交。

四、停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在停业前10日内报登记机关申报备案。停业期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由工商所收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经批准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停业期满(或不满,提前复业)到工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方可经营。

五、歇业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登记须提交下列证件:

(1)歇业申请书。个人合伙歇业申请书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2)清付帮手、学徒的工资证明。

(3)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件。

上述证件齐备后,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报登记机关审批。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歇业的,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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